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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工商学院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和借用制度(修订)

来源:本站  作者:周杨     日期:2020/9/10 9:25:30  

四川工商学院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和借用制度(修订)

教处字〔2017〕18号

一、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

实验室所有设备、工具均属于学校财产,防止仪器设备(含实验器具)损坏、遗失,保证我院仪器设备完整、完好是教学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来实验室的教师、学生都应该自觉爱护学校财产。任何因使用不当造成实验设备损坏的行为都应避免,一旦损坏,按下列制度处理:

1.凡是属于实验中损坏实验仪器设备者,原则上除责令损坏人作出检查,还要视其原因,损坏程度,个人态度以及被损坏实验仪器设备的实际价值(包括仪器设备在实验中的地位、影响实验开展的程度、设备购置难易程度等)在经济上作一定赔偿,其赔偿比例为10%~100%;

1)凡属实验仪器设备已全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,则按原价的10%~100%赔偿;

2)如损坏后可以修复,且能恢复到原功能、原精度者,按其损坏元件价格的10%~100%加修理费赔偿;

3)损坏后可以修复,但已无法恢复到原功能和精度则按第1.(2)条执行外,另加仪器设备原价的20%赔偿费;

2.凡属实验之外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实验仪器设备者,视其损坏程度,个人态度以及被赔偿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价值赔偿,赔偿比率为50%~100%;

1)凡属实验仪器设备已全部损坏无法修复者,按原价的50%~100%赔偿;

2)如仪器设备损坏后可以修复,且能恢复到原功能、原精度者,按其损坏元件价格50%~100%加修理费赔偿;

3)修复后已无法恢复功能或精度者,除按2.(2)条执行外,另加仪器设备价格的30%的赔偿费;

3. 有意损坏实验仪器设备者,除按损坏实验设备原价100%~200%赔偿外,视其态度由学校给予一定行政处分,其中损坏实验室仪器设备价值较高,且态度恶劣者,按破坏学校财产处理;

4. 凡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后,应保护现场,并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者,损坏仪器设备者应立即实事求是地填写“事故单”,不得隐瞒事实真相,更不得转嫁他人,否则,经查处后重处。

二、实验室仪器设备遗失赔偿制度

(一)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其仪器设备的现期价格进行全额赔偿:

1. 凡属专人保管及使用的仪器设备,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者;

2. 因违反管理制度,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工作场所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;

3. 其它遗失仪器设备,属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,态度不好者。

(二) 属下列情形者,可赔偿原价值的一部分,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教务处、实验室归口部门商定赔偿比例:

1. 工作一贯认真负责,偶尔疏忽,遗失不属于本条(一)的第1项所列范围的仪器设备;

2. 遗失的仪器设备已使用两年以上。

三、仪器设备损坏与遗失免赔制度

属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免于赔偿:

1. 保管工作中,纯属设备、器具正常损耗;

2. 本人已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,并有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;

3. 设备、器具本身的原因(如质量、寿命期限、技术缺陷等)导致的损坏;

4. 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;

5. 由于突然停电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。

四、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制度

1. 设备、器具在实验室内部借用经实验室主任批准;

2. 借出实验室经分管实验室教学副院长批准;

3. 借出二级学院的设备和工具需经院长批准;

4. 借出物资须办理借用手续,必须注明归还日期,借出人负责追回,如有损坏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5. 各学院的设备、器具不经学校允许,任何人不得借出学校,凡私自借出者,一经查实,严格按《四川工商学院实验室资产管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
 

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